密约规定:
一、英、美、法、日四国支持中国国民政府在中国南方十三省(区)建立独立的关税区,并且享有一切相应的主权。
二、四国同意长江主权归还中国。
三、四国同意将南方十三省(区)内,除香港、上海法租界、公共租界之外的全部租借地归还国民政府。
四、美国在公共租界内的特殊权益转交国民政府。
五、四国在原租界地内的利益仍将受到国民政府的照顾。
六、四国政府在原租界地内的财产由国民政府照价购买。
七、国民政府继续承认四国公民在国民政府辖区内享有治外法权。
八、国民政府需保障其辖区内的铁路、航运、公路交通不受军阀、土匪之威胁。
九、南十三省(区)内的厘金税卡必须在1925年内全部撤销。
十、国民政府需要承担中国所欠各国赔款份额的50%,必须及时支付。
十一、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承诺在未来中国各派政治协商中支持非GCD人士出任中国政府领导人和国家元首。
十二、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承诺不在十三省(区)实行GC主义制度。
十三、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承诺不允许安南、朝鲜、缅甸、印度等地的叛逆者利用国民政府的辖区进行叛乱活动。
十四、国民政府不得同苏联缔结反对四国的盟约。
十五、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不得使用武力统一东北。
十六、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承认日本在东北享有的特殊权益。
十七、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承认四国在中国北方各地原有之驻兵权仍然有效。
十八、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所辖之陆海军所需军事顾问应优先从四国聘请。
十九、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所辖之陆海军不得再继续雇佣苏联军事顾问。
二十、四国同意取消对国民政府所辖区域的武器禁运。
二十一、四国承认中国现有之领土主权完整不受侵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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