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3章(1 / 2)

有关余子怡,段意本知道得不多。但从他偕她去参加宴会之后,有关她的一切自然有人处心积虑摆在他的面前,想让他看见。

家庭支离破碎,父亲二婚,如同一个无赖,余子怡大学毕业后回容城开始想法设法从余子怡身上压榨金钱,直到余子怡逃回陵城才终止。今年知道了余子怡在陵城的住址,又卷土重来。余子怡曾有过一个爱之甚深的前男友,去年因想挽回前男友而参加了一档恋爱综艺,未果,至今单身。

他的父母为了制止他与余子怡在一起,下了一番功夫去调查,甚至将余子怡母亲的死因,余子怡那些年与伏明川交往时的甜蜜,余子怡后来回陵城患上抑郁症的看诊记录全都摊在段意的面前。

他们认为,这样的一个女孩,配不上段意,也配不上成为段家的儿媳。

但是,段家的意念,却从来不是段意的。

段家人看媳妇的角度,也与段意丝毫不相关。

说完想让余子怡暂时当他女朋友的话后,段意敛目看向她,等待她给他一个回复。

余子怡没想过段意会和她说这样的话,很诧异。

以段意的外貌和社会地位,要什么样的女孩会没有?为什么却偏偏选择她。

当然,余子怡现在已经相信国外的时候,段意说的不是女友的那些话,人总是这样,偏向于相信自己认识的人。

“是……因为家里催婚的原因吗?”

余子怡目前只能想到这一个理由。

既然加上了期限,显然有别于正常的男女交往。

段意闻言,略点一下头,而后说道:“余小姐去参加宴会的时候也看到,家中催婚催得急,明里暗里安排大大小小的相亲偶遇,不胜其烦。如果我有一个女朋友,所有烦恼自然迎刃而解,一劳永逸。”

知道自己的这个提议有一点超乎寻常,段意静默两秒,看向他对面显然还在犹豫的余子怡,又说道:“在这件事中,我得到了好处,自然也不会让余小姐吃亏。”

“余小姐应该不会再想发生像今天这样的事,如果余小姐答应做我的女朋友,我会为余小姐解决掉所有后顾之忧。”

段意是一个商人,商人做事,从来都是等价交换。

他从头至尾神色如常,淡定自若,却不知道他这一番话,给了余子怡怎样的震撼。

“我的事……你都知道?”

难堪的情绪无法抑制,原生家庭是余子怡心中永远的痛。今天段意帮了她的忙,她请他吃饭,从头到脚笑意盈盈,一副感激不尽的模样,却只字未提过往和因由。可她不说,疮疤却措不及防由他主动揭开,余子怡避无可避,躲无可躲。

这么多年,她本以为自己已经无坚不摧,可段意不过简单一句话,就足以将她强装的面具摧毁。

“你说你要帮我解决,你要怎样帮我解决?你能让他不要再来骚扰我,还是你能让那些人打道回府从此不要再来。他们不会的,我再了解不过。最好的解决方式不过就是我搬离这里,搬到他们一个找不到的地方。余博从我这里拿不到钱,这点他自己也知道,他叫这些人来,不过就是想恶心我!世界上那么多好的父母,我却偏偏遇上最坏的那一个。”

余子怡抬眸,直视段意,又说道:“段先生说这些,是在可怜我吗?你自以为你做这些是来救我脱离苦海,自诩我的救世主?”

在这一刻,余子怡难以抑制自己的倒刺,它们在特定的时刻全都竖立起来,如若有人想要越界,她便会毫不留情将刺刺入。

段意感受到余子怡忽如其来的敌意,他却并不受其半分影响,神色自若,缓声说道:“余小姐先不要这样激动,你误会了我的意思。”

“我当然不是可怜你,余小姐你自己认为自己很可怜吗?余小姐有才华又有比寻常人更多的财富,这已经足以让数不清多少人来羡慕。原生家庭谁也无法选择,我为原生家庭所扰,余小姐同样也是,我们就不要五十步笑一百步。”

余子怡从头到尾注视段意,不放过他脸上任何一个细微的神情,他神色淡定,如同与她在说再寻常不过的事。就好似她的原生家庭对于他而言,不过是万千家庭中的其中一个,丝毫不足以拿出来一提。

但她还是无法放下戒心,他知道她所有的事,是事先调查过她?这种被人看穿的感觉十分不好,就像是一身赤裸被人扯下了遮羞布。

似乎知道余子怡此时此刻在介意什么,就在此时,段意又说道:“余小姐应当知道,这个世界上,并不是所有人都喜欢去窥探别人的隐私。余小姐将自己与前男友的故事写成小说,感人肺腑。去年又参加综艺,热度极高,有关余小姐的事,我想,但凡看过这些的人,都不会不知道。”

说完,段意看向余子怡,专注的神色,再度说道:“我刚才的提议,希望余小姐认真考虑一下。我丝毫没有冒犯的意思,也希望你不要误解。”

饭也吃得差不多,段意说完这些话,站起来开始收拾碗筷桌子。

余子怡看着他动作,一时间没有搭腔。

直到段意将空的碗筷全都叠在一起,要拿去厨房去洗。

“我答应你。”

余子怡忽然开口说道。

段意的手拿着碗筷的手微顿,抬眸看向余子怡。

余子怡再次强调:“做你的临时女友,我答应你的提议。”

他本以为她至少要想上一两天,毕竟有些人在这方面会特别看重,特别余子怡是写故事的人。

以为她只是一时意气,不想她后悔,段意温声说道:“余小姐可以再考虑一两天,不用这么着急给

我答案。”

余子怡却说:“不用再考虑,我可以做你的女朋友,但要约法三章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