并不等同。
因为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讲证据。
关于利润,苏白之前问过林勇。
林勇的回答是这些差价都让他以国外货币来兑换给了当地的经销商。
让当地的经销商预留这种盗版药。
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,例如说走私的运输等情况,消费掉了。
只不过,这些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。
不过……
关于过程产生的利润这一点,林勇虽然给不出直接的证据。
但是从结果证据上能够证明林勇的确没有进行牟利。
所以在判定结果上是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可能性。
再有一点儿,这个案子所讨论的是,存不存在主观性的牟利上。
不需要太多直接证据来证明林勇没有谋利。
只要讨论主观性目的没有进行牟利,在结果事实上没有进行牟利。
那么一审的相关判定自然而然的会被驳回。
审判台席位上,段清水在听完苏白和方奇的答辩。
开口:“关于上诉人委托律师以及控告方委托律师的答辩,合议庭已经听取。”
“关于林勇有没有牟利的情况,双方都已经经过了详细的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据作为补充。”
“那么基于有无牟利的情况,双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进行补充的?”
“例如说补充其主观性有没有故意等其他情况。”
“审判长,我方有想要进行补充的。”
苏白举手示意。
“请补充。”
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,苏白继续开口:
“关于盗版药的利润问题,这一点由我方当事人的口供可以证实,已经给予了经销商和用于走私费用。”
“控告方怀疑我方将其利润在国外进行消费,这一点是合理的。”
“可是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,如果我方在主观上想要牟利,那么为什么根据银行的开支来看,我方并没有因为销售盗版药而产生收益?”
对此,方奇开口:“刚才我方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,从结果上来看,没有牟利,但是在过程中已经获取了利润。”
苏白继续追问:“可是一审判定的是以故意牟利为目的。”
“如果我方是以故意牟利为目的,那么为什么在结果证据上显示的是没有牟利,我方想要询问的是如何判定这一个故意性。”
方奇反驳:“在结果上没有进行牟利,并不代表着在主观上不是以牟利为目的。”
“就好比做生意,有些人做生意赚钱,有些人做生意赔本。”
“在这种情况下,难道说有些人做生意赔本就是不想要赚钱吗?”
“他们不是不想要赚钱,而是没有能力去赚这个钱。”
“从结果上来看,没有进行牟利,并不代表是从主观上不去故意牟利。”
“所以我方对于上诉人委托律师的答辩,认为存在漏洞。”
“申请驳回。”
方奇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苏白的方向。
苏白在听完方奇的陈述,没有立即进行反驳。
根据现有的辩诉情况,方奇的一些观点都站得住脚。
如果仅仅从现有的辩诉证据以及观点来论证。
判定林勇不存在以主观牟利为目的的情况,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状态。
但是……怎么说呢,对于这一点,可以提交其他的证据。
苏白举手,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:
“审判长,我方想提交一些证据,并且请证人发言。”
法槌落下,申请通过。
苏白将证据转交给了工作人员,在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。
苏白再次开口:“审判长,以上是我方,提交的有关于林勇售卖药品的病友的留言签名。”
“上面描述的很清楚,每个人都写了对于林勇售卖药品的看法。”
“其中有好的,有不好的……”
“但是他们都承认一个情况,那就是林勇的确实实在在的帮助过他们。”
“甚至,在某些时候,那些病友连2000块钱的盗版药都吃不起,林勇会主动的降低价格。”
“有些甚至比购买价格还要低。”
“如果一个人,他以牟利为目的的话,他为什么要这么做?”
“扣除掉走私费用,进行低价销售,牟利,谋的是什么利?”
“按照控告方委托律师的说法,有些人做生意有利润,有些人做生意会赔钱。”
“可是,控告方委托律师是不是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。”
“作为一个基本的外贸人员,想要通过走私药品进行牟利,进行获利,这一点应该很容易做到吧?”
“林勇只需要把药品的价格抬高到3000元,就完全可以做到。”
“并且依旧远低于正版药的价格。”
“购买人群想要维持自己的病情,这3000块钱他必须还要出。”
“那么林勇为什么没有这么做?没有做的原因是什么?
把药品提高到3000块钱,会影响销量或者是会出现病人不购买的情况吗?
还是说把药品提高到3000块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?”
“都不是!”
“把药品提高到3000块钱,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,林勇为什么不去做?”
“他不去做的原因就是不想牟利,想帮助他人。”
“这就是他的出发点。”
“否则的话,一个有着巨大垄断和牟利的销售人员,怎么可能在结果上没有牟利?”
“从法理的情景来进行判断,这可能存在吗?”
“完全不可能!”
“所以从这一点进行出发,无论是从林勇的个人口供,还是从客观的事实证据,都能够看得出来,林勇并不是以牟利为主观。”
“以上证据是病友在得知了林勇想要申请二审,主动提交的。”
“我方还请了几名病友,作为证人,想要在庭审上陈述关于林勇这两年以来的一些事情。”
“还请审判长能够批准我方证人进行发言。”
苏白在陈述完毕后,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。
申请证人进行发言。
……